核電工程用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P265GH鋼板技術條件
1 適用范圍
本技術協(xié)議適用于核島土建工程安全殼設備用8至120mm厚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P265GH鋼板。
2 引用標準
EN10028—2:2003 壓力用途用鋼板 第2部分 具有高溫特性的非合金和合金鋼
EN10029:1991 3mm及以上厚度熱軋鋼板的形狀、尺寸及重量允許公差
EN10028—1:2000 壓力容器用鋼的扁產(chǎn)品規(guī)范 第1部分 一般要求
EN 10160-1999 厚度大于或等于6mm鋼板的超聲波檢驗方法(反射法)
GB/T232-1999 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方法
3 技術要求
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除滿足EN10028—2中規(guī)定的P265GH鋼板技術要求外,還應滿足下列補充要求。
3.1交貨狀態(tài)
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以正火狀態(tài)交貨。
3.2化學成分
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應進行成品分析,硫、磷含量的熔煉成分和成品分析還應滿足表1的要求。
表1 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P265GH鋼板硫、磷含量要求
元素 | 熔煉成分 | 成品分析 |
S% | ≤0.015 | ≤0.020 |
P% | ≤0.025 | ≤0.030 |
3.3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力學性能
1)每批在室溫條件下進行一次彎曲試驗,彎曲壓頭或彎心直徑為a(a:試樣厚度)。彎曲后的外表面應無裂紋,撕裂或起泡。
2)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在-20℃下的進行沖擊試驗,最小平均值為27 J,三個試樣中只允許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低于平均值,但不得低于平均值的75%。
3.4 模擬消除應力熱處理
厚度<35mm的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,不做模擬消除應力狀態(tài)下驗收試驗。
厚度≥35mm的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,鋼板除應保證交貨狀態(tài)的力學性能外,還應在模擬消除應力狀態(tài)下進行驗收試驗。取樣條件、試驗方法和試驗結果的規(guī)定值與交貨熱處理的鋼板相同。
保溫溫度:600℃±5℃
保溫時間:4h
在溫度超過400℃時的加熱和冷卻速率按下式計算,但不低于55℃/h:
×25℃/h
式中:t—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公稱厚度。
3.5 取樣
試樣中心線離熱處理端部的距離至少等于鋼板厚度。
1) 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沖擊試樣
沖擊試樣的中心線垂直于終軋方向,缺口軸線垂直于軋制表面。取樣要求按NF EN 10028-1和下列規(guī)定執(zhí)行:
——對于厚度小于等于30mm的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,取樣部位接近軋制表面;
——對于厚度t>30mm的鋼板,取兩組試樣,一組取自鋼板表面;一組取自鋼板內部,取樣位置為:
·若30mm<t≤50mm,試樣軸線位于鋼板厚度的二分之一處;
·若50mm<t≤80mm,試樣軸線位于鋼板厚度的三分之一處;
·若t >80mm,試樣軸線位于鋼板厚度的四分之一處。
3.6 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表面質量
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表面不允許存在有裂紋、氣泡、結疤、折疊、夾雜和分層等缺陷。對切割成最終交貨尺寸的鋼板,應對鋼板的側面進行99%目視檢驗,以保證沒有分層缺陷。
如有上述表面缺陷,允許清理,清理后鋼板尺寸應在允許的尺寸公差范圍內,缺陷清理處應平滑過渡。
對鋼板不得進行焊補。
3.7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超聲波探傷檢查
對于厚度≥30mm的鍋爐板、壓力容器板按EN 10160的規(guī)定逐張進行超聲檢測,按S2級E3級的規(guī)定進行驗收。
3.8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試樣保管
力學性能試驗的備用試樣和試驗后的試樣應統(tǒng)一保管,從鋼板驗收之日起至少保留12個月。
3.9 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尺寸和公差
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的厚度偏差按NF EN 10029中的B級,不平度公差按EN 10029中的規(guī)定,不平度等級在合同中注明。
3.10鍋爐板,壓力容器板 試驗報告
不論交貨前的狀況如何,每一項試驗后提供以下相應的報告:
——熔煉分析和成品分析報告;
——熱處理(包括重新熱處理)報告;
——力學性能試驗報告;
——無損檢測報告;
——尺寸檢查報告。
這些報告必須包括:
——爐次號和批號;
——供貨商識別標志;
——訂貨合同號;
——如有必要,檢查機構的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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